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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法律援助走向社会

1998-06-15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计亚男 我有话说

法律援助面向弱势阶层

没有钱能打官司吗?靠法律援助就能。

通俗地说,法律援助就是司法救济。政府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,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,减免收费,提供法律帮助。这一制度旨在使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财产多寡的影响,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。

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一些欧洲国家,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。目前,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及地区采用了法律援助制度,有些国家还把这个制度写进了宪法。

1994年,司法部首次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,并开始了一些地方的试点。1996年初以来,司法部加大了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力度,经过几年从理论到实施的探索,如今我国法律援助的雏型基本形成。1996年底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。1997年,国务院又批准设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。目前,全国已有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22个、副省级地方11个、地市级地方81个、县区级地方61个,从事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一千多人。

据了解,我国公民只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,便可获得法律援助:第一,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。第二,确因经济困难,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。

8岁的林添龙是个不幸的孩子。自从1990年父母离异后,他便跟着父亲林某一起生活,父亲无固定职业,他的母亲陈某一直拒付生活费,家境十分贫寒。正在他们万分苦恼之时,听说广州有个专门帮没有钱的人打官司的机构——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,于是,他们来到了中心,中心指派李小玲律师免费为林添龙代理诉讼。经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处:陈某每月付给林添龙100元的抚养费,直至林添龙18岁止。陈某当庭表示不服。庭后,李小玲律师多次与陈某谈心,对她进行法制教育。陈某在律师的耐心教育下,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,并表示愿意承担其子的抚养义务。一些特殊的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,如残疾人、未成年人,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,如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,也应得到法律援助。

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:刑事案件;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的法律事项;除责任事故外,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;盲、聋、哑和其他残疾人、未成年人、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;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;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的法律事项等。

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为法律咨询、代拟法律文书;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;民事、行政诉讼代理;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;公证证明等。

法律援助走向制度化

法律援助在我国是一项新兴事业。有关人士指出,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方向是加强制度化。

一是完善有关立法。目前,我国只是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对法律援助作了原则性的规定,缺乏可操作性。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认为,从法律援助的性质和发展需要上看,只由司法部制定一部法律援助规章还不够,应该提高到国家立法层次。

二是提供财政支持。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,以行业奉献和社会捐助为辅。由于政府拨款数额相当有限,更多地方还是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解决经费问题。从长期看,随着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增多,更需要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支持。

三是形成连动机制。目前一些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同公、检、法机关形成了比较好的协作关系。如福建泉州市、上海浦东新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:凡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诉讼案件,人民法院也相应作出减、免、缓收诉讼费的决定。但在实际中,律师的法律援助与其他相关部门还没有完全衔接上。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减、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,一些法院往往不能相应减、免诉讼费。又如代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到有关法院、工商、税务单位取证,有关费用得不到相应的减免。只有把相关部门的连动机制建立起来,才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。

四是加强援助力量。从近年来的情况看,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律师个人或律师事务所,因而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取决于律师、律师事务所的觉悟程度、经济条件等因素,法律援助的有限性不言自明。在政府机构改革的条件下,那些尚未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省市又面临着新的困难。目前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较大。江苏省的调查表明,去年全省实际提供法律援助不足需要法律援助量的2%。对此,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业务处长高贞认为,一方面要保证律师、公证员、基层法律工作者切实完成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量,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。此外,要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,才能缓解这个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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